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7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9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張焮曦即張意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16日與債權
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
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
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56841元整。(二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
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
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950
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以本金新臺幣5684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
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
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
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
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
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
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
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
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7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841元 張焮曦即張意雪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