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7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94號
債 權 人 金瑞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霞
上列債權人金瑞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曹鈞凱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經債權人完整簽章之聲請狀(含法定代理人林秀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