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7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96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日新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因與債務人洪英才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依所提借據內容所示,債務人陳貴蘭係一般保證人,非共同
借款人,故非經向主債務人即借款人洪英才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前,不得請求渠清償本件債務。請更正聲明為「債務
人洪英才應向債權人清償...(略),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洪英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陳貴蘭負擔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