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8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潘政中
潘俊宏
林雯雯
一、債務人林雯雯、潘俊宏、潘政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參拾貳萬伍仟參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林雯雯、潘俊宏、潘政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拾參萬伍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政中於民國104年間至民國110年間邀同債
務人潘俊宏、林雯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
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2筆,共計新臺幣65萬2,656
元整(其中,潘俊宏、林雯雯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
臺幣41萬7,456元整;林雯雯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
臺幣23萬5,20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共分14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潘政中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56萬0,579元整(其中,潘俊宏、林雯
雯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32萬5,379元整;林雯
雯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23萬5,200元整)及如
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
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潘俊宏、林雯雯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8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5379元 林雯雯、潘俊宏、潘政中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25379元 林雯雯、潘俊宏、潘政中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35200元 林雯雯、潘政中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235200元 林雯雯、潘政中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5379元 林雯雯、潘俊宏、潘政中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35200元 林雯雯、潘政中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潘政中
潘俊宏
林雯雯
一、債務人林雯雯、潘俊宏、潘政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參拾貳萬伍仟參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林雯雯、潘俊宏、潘政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拾參萬伍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政中於民國104年間至民國110年間邀同債
務人潘俊宏、林雯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
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2筆,共計新臺幣65萬2,656
元整(其中,潘俊宏、林雯雯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
臺幣41萬7,456元整;林雯雯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
臺幣23萬5,20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共分14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潘政中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56萬0,579元整(其中,潘俊宏、林雯
雯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32萬5,379元整;林雯
雯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23萬5,200元整)及如
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
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潘俊宏、林雯雯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8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5379元 林雯雯、潘俊宏、潘政中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25379元 林雯雯、潘俊宏、潘政中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35200元 林雯雯、潘政中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235200元 林雯雯、潘政中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5379元 林雯雯、潘俊宏、潘政中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35200元 林雯雯、潘政中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