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8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83號
債 權 人 洪水木
上列債權人洪水木因與債務人王明信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
水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