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8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9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李秀菁
楊子仲
一、債務人李秀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96,185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如對債務人李秀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楊子
仲應就上開債務負擔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894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2,396,185元 113年8月21日 2.69% 113年9月22日 002 2,000,000元 113年8月29日 2.57% 113年9月30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9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李秀菁
楊子仲
一、債務人李秀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96,185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如對債務人李秀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楊子
仲應就上開債務負擔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894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2,396,185元 113年8月21日 2.69% 113年9月22日 002 2,000,000元 113年8月29日 2.57% 113年9月30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