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89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9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水木


債 務 人 張弘傑


陳惠鈴


一、債務人張弘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3,832元,及如附表㈠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弘傑、陳惠鈴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97,500
元,及如附表㈡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張弘傑、陳惠鈴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㈠:
利息及違約金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 (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付違約金,超逾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付違約金。 91,200元 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下附利率表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400元 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下附利率表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49,464元 自民國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下附利率表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068元 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下附利率表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598,500元 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下附利率表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5,200元 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下附利率表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率表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3.309 3.6399 逾期6個月以內者。 3.309 3.9708 逾期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 。

附表㈡:
利息及違約金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 (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付違約金,超逾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付違約金。 142,500元 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下附利率表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7,500元 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下附利率表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率表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3.309 3.6399 逾期6個月以內者。 3.309 3.9708 逾期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