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9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周信行
債 務 人 駿豪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雲成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394,98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969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135,000元 113年5月5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 2.805% 113年6月5日 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5% 002 1,260,000元 113年4月5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 2.805% 113年5月5日 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5% 003 399,992元 113年4月17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 3.090% 113年5月17日 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090% 004 1,599,992元 113年4月17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 3.090% 113年5月17日 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09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周信行
債 務 人 駿豪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雲成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394,98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969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135,000元 113年5月5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 2.805% 113年6月5日 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5% 002 1,260,000元 113年4月5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 2.805% 113年5月5日 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5% 003 399,992元 113年4月17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 3.090% 113年5月17日 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090% 004 1,599,992元 113年4月17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 3.090% 113年5月17日 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09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