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9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8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莊依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3,659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第1期計付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逾期第2期計付新臺幣500
元之違約金,逾期第3期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3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129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第1個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逾期第2個月計付
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逾期第3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8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莊依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3,659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第1期計付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逾期第2期計付新臺幣500
元之違約金,逾期第3期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3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129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第1個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逾期第2個月計付
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逾期第3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