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0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周俊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參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俊名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至民國115年8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4日止累計44,221元正未
給付,其中42,646元為本金;1,275元為利息;3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周俊名於民國111年9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9月6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4日止累計19,747元正未給付
,其中19,246元為本金;50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周俊名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2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4日止累計23,223元正
未給付,其中22,169元為本金;754元為利息;3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周俊名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4日止累計17,413
元正未給付,其中15,745元為本金;675元為利息;9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周俊名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3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4日止累計9,428元正未給
付,其中9,298元為本金;13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0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646元 周俊名 自民國113年11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9246元 周俊名 自民國113年11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2169元 周俊名 自民國113年11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5745元 周俊名 自民國113年11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9298元 周俊名 自民國113年11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