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0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葳荏


黃添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玖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葳荏前就讀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黃添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其
中編號2-4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47,461元整,
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
一年之日起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於113年5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
欠本金新臺幣111,499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
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添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
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0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1499元 黃添晉、黃葳荏 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11499元 黃添晉、黃葳荏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1499元 黃添晉、黃葳荏 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111499元 黃添晉、黃葳荏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5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111499元 黃添晉、黃葳荏 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