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0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9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鄭旭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8,162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
臺幣300元之違約金,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之
違約金,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9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鄭旭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8,162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
臺幣300元之違約金,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之
違約金,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