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1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世昂
陳珮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世昂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
珮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合計
借款本金新臺幣117,06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世昂自民國113年07月13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08,78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
珮如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1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740元 張世昂、陳珮如 自民國113年0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32868元 張世昂、陳珮如 自民國113年0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29018元 張世昂、陳珮如 自民國113年0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26158元 張世昂、陳珮如 自民國113年0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740元 張世昂、陳珮如 自民國113年0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32868元 張世昂、陳珮如 自民國113年0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9018元 張世昂、陳珮如 自民國113年0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26158元 張世昂、陳珮如 自民國113年0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世昂
陳珮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世昂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
珮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合計
借款本金新臺幣117,06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世昂自民國113年07月13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08,78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
珮如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1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740元 張世昂、陳珮如 自民國113年0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32868元 張世昂、陳珮如 自民國113年0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29018元 張世昂、陳珮如 自民國113年0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26158元 張世昂、陳珮如 自民國113年0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740元 張世昂、陳珮如 自民國113年0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32868元 張世昂、陳珮如 自民國113年0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9018元 張世昂、陳珮如 自民國113年0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26158元 張世昂、陳珮如 自民國113年0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