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1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60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 務 人 莊媄涵
一、債務人莊媄涵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00,470元,及自民
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91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莊媄涵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95,208元,及自民
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491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60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 務 人 莊媄涵
一、債務人莊媄涵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00,470元,及自民
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91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莊媄涵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95,208元,及自民
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491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