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1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6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梁俊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4,3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165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起訖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274,348元 113年8月18日 10.11 其中新臺幣2,687元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至113年10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11計算 其中新臺幣5,396元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11計算 其中新臺幣8,128元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113年12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11計算 本金新臺幣274,348元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至114年3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11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本金新臺幣274,348元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至114年6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22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6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梁俊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4,3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165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起訖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274,348元 113年8月18日 10.11 其中新臺幣2,687元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至113年10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11計算 其中新臺幣5,396元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11計算 其中新臺幣8,128元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113年12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11計算 本金新臺幣274,348元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至114年3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11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本金新臺幣274,348元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至114年6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22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