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8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54號
債 權 人 蔡欽杰


債 務 人 黃俊銘

一、債務人黃俊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50,000元,及自民
國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俊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
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
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
請求權,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