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楊明勲
上列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江彥霆等二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件如欲請求債務人江彥霆、張心駖連帶給付系爭借款,請
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欄之記載(債務人○○○、○○○應連帶給付
新台幣…),並提出聲請狀繕本2件。
三、確認督促程序費用有無請求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