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7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63號
債 權 人 榮華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上列債權人榮華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AHMAD NURKHOLIS(中
譯:李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榮華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