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7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8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壽
代 理 人 黃新波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柯振中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002所示之請求本金金額究為新臺幣(下
同)13,680,888元,抑或1,368,088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