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1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188號
債 權 人 魏巧雅



上列債權人魏巧雅因與債務人洪憲勝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魏
巧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臺端「簽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正本1件及繕本2件。
二、表明利息之起算日究竟為何年月日?(或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作為起算日)。
三、提出債務人洪憲勝(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之戶籍
謄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