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
債 權 人 鄒豐吉
上列債權人鄒豐吉因與債務人黃升彥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鄒
豐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
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