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4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453號
債 權 人 林昱佶
上列債權人林昱佶因與債務人傳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林昱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債務人傳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
如有,請具狀更正之(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所示,傳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李維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