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4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454號
債 權 人 黃韋祥
上列債權人黃韋祥因與債務人陳宥齊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
韋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為「民
國113年2月1日」?(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
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提出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
之規定,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其利
息之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請
更正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