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8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7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埤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世勲


債 務 人 柯慈心

莊奇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840,00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民 國) 利息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 (民 國) 違約金利率 (週年利率) 1 5,840,000元 自113年2月12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 2.14% 自113年2月12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 0.214%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62%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3年8月12日止 0.2262% 自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4524%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