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0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031號
債 權 人 秝得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邑
上列債權人秝得紙器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全喆國際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秝得紙器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退還台端所附新臺幣500元之匯票(票號:0000000000-0)
一紙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