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0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081號
債 權 人 方玟玲
上列債權人方玟玲因與債務人江仲軒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方
玟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
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借款契約書金額為100,000元,何以請求154,000元?請提
出請求154,000元之詳細計算式,以及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
明文件。
三、約定之清償期為何?並釋明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算之
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
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