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2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20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楊
書展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併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
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依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身分
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