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昶毅
上列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莊谷中地政士
(即蔡武智之繼承人蔡育叡之遺產管理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請更正聲明為:
㈠債務人莊谷中地政士於管理蔡育叡繼承自被繼承人蔡武智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㈡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莊谷中地政士於管理蔡育叡繼承自被繼
承人蔡武智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