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3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魏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魏月英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貸款,所持之現金
卡並約定可在國內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提領
現金或轉帳,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倘逾期
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之利息。詎料債務人魏月英於101年0
3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
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欠款,依現金卡申請書及
約定事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
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3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050元 魏月英 自民國101年03月25日起 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001 新臺幣35,050元 魏月英 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