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3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賴玨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伍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玨安於民國112年4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4月7日起至民國119年4月7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5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6月14日止累計112,462元正
未給付,其中111,298元為本金;1,164元為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賴玨安於民國111年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8月15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8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6月14日止累計160,078
元正未給付,其中156,084元為本金;3,901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賴玨安於民國111年3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6月14日止累計120,082
元正未給付,其中117,005元為本金;3,009元為利息;
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賴玨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27日止累計30,889元
正未給付,其中28,846元為消費款;1,743元為循環利
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
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3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1298元 賴玨安 自民國113年6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56084元 賴玨安 自民國113年6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17005元 賴玨安 自民國113年6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8846元 賴玨安 自民國113年5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