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6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3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文吉


債 務 人 陳夆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15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3年4月25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
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114年1月2
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
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