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6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許炎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
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
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即百分之十六)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上開(即百分之十六)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炎煌於民國91年8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0
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
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
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
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