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6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曾俊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零捌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曾俊凱於民國95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
取三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
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
㈢相對人曾俊凱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45080元整,及其中新
臺幣41968,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
㈣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14508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