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7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7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黃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6,676元,及自民國96年4月
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2,000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8,318元,及自民國96年4月2
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900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131元,及自民國96年4月28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付新臺幣150元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10元,及自民國96年4月28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