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8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887號
債 權 人 誠品苑五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怡琇
上列債權人誠品苑五期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莊士凱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誠品苑五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葉怡琇為貴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公所備
查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二、提出彰化縣○○市○○里○○街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所有權人莊士凱之身分證字號)。
三、承上,另提出債務人莊士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四、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貴管理委員會社區住戶規約影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