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成洽


債 務 人 洪有朋

洪源君即洪筎筠



陳注緯

一、債務人洪有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883,625元,及自民
國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65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洪
有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洪源君即洪筎筠、陳注
緯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