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9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915號
債 權 人 翁碧蓮
上列債權人翁碧蓮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翁碧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受聘於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之相關文件影
本(如聘書、勞保資料),並釋明本件債權金額(如薪資證
明)。
二、補正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送達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