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9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劉家蓁


債 務 人 李宏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零貳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宏志於民國110年06月19日經由電子授權
驗證(IP:223.141.140.31)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線上申
貸新臺幣訂借勞工紓困貸款1筆,金額新臺幣100,000
元,期限定為3年,自110年6月21日起至113年6月21
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7個月
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借款利息按年率1.845%浮動計息,上開借款利
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
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13.03.27起調升為1.72%)
加計加碼年率1.0%訂定(惟依勞動部指示考量落實紓
困政策照顧勞工之美意,利率仍維持1.845%),且自
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自第2年起債務
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如經政府停止補
貼利息時,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
自行負擔全部利息。
(二)、詎債務人李宏志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並依勞動部對受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
業須知第15條:貸款人第1年第7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
金達3個月者,政府即停止利息補貼,迄今尚欠本金
新臺幣16,90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三)、依借據第九條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
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僅付
息不還本期間之延遲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
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
(四)、依借據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全數清
償。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對債務人於本行之借款主張視為全
部到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9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902元 李宏志 自民國113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902元 李宏志 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