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2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3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賴正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0,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共計新臺幣79230
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
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3年度司促字第723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賴正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0,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共計新臺幣79230
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
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