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3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李雅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1,537元,及自民國95年7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雅君於民國92年12月24
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
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