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4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7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劉芸慈
債 務 人 張立昌

陳銘宸


一、債務人張立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123,075元,及自民
國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25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
對債務人張立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陳銘宸就
上開債務應負擔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