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5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3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芳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木村

代 理 人 康芮綺

債 務 人 梁式原


梁啟明

梁鄭秀欉

一、債務人梁式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16,152元,及自民國1
13年2月7日起至116年5月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85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
務人梁式原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梁啟明、梁鄭
秀欉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梁式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33,331元,及自民
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114年5月11日止,按農業發展基金貸
款還款正常案件補貼積數乘上年息百分之4.815後除以365日
加上逾期6個月內案件補貼積數乘上年息百分之1.175後除以
365日計算利息,及自114年5月12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15計
算利息,並自113年5月11日起至114年5月11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64加計利息,逾期
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4.793加計利息,
自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逾期本
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64加計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
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4.793加計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
準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梁式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66,669元,及自民國1
12年11月11日起至124年5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15計
算之利息,並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64加計利息,逾期超過
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4.793加計利息,逾期
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四、債務人梁式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5,984元,及自民國1
13年2月5日起至114年8月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15計算之
利息,並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64加計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
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4.793加計利息,逾期利息
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