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0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26號
債 權 人 蔣玉琴
債 務 人 林敏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之發票人非林敏郎,債權人
無從依票據關係對林敏郎請求年息百分之6之利息,依民法
第203條規定,債權人請求超過年息百分之5之利息部分,依
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