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0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30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通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陸冠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920元,及其中新臺幣35,4
99元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3.9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9,321元,及其中新臺幣
117,925元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3.9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3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3年度司促字第9030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通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陸冠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920元,及其中新臺幣35,4
99元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3.9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9,321元,及其中新臺幣
117,925元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3.9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3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