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
債 權 人 黃中材
上列債權人黃中材因與債務人魏嘉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
中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究為何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或民國113年7月10日?)
二、確認請求之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