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2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1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江健維即江斌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913元,及自民國99年8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0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99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0,160元,及自民國99年8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99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180天(含)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超過108天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