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3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38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清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
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
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
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清吉發給支付命令,惟債務人
係受輔助宣告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裁定命債權
人提出債務人楊清吉及其輔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增
列其輔助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然債權人逾期均未補正,是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