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3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茂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戊雄
債 務 人 康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捷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肆仟伍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茂原工程有限
公司於民國113年8月22日簽發,並經債務人康喬科技有限公
司背書,以臺灣中小企銀豐原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乙紙,票
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及通知,面額為新臺幣參拾萬肆仟伍佰
元(號碼為AL0000000),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提出
交換,遭存款不足理由退票,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憑(證
物一),債務人等分別為該支票之發票人及背書人,依法應
負連帶償還之責任,並負擔利息,因此聲請人爰按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給支
付命令,限其如數清償票款及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3年度司促字第93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茂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戊雄
債 務 人 康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捷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肆仟伍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茂原工程有限
公司於民國113年8月22日簽發,並經債務人康喬科技有限公
司背書,以臺灣中小企銀豐原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乙紙,票
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及通知,面額為新臺幣參拾萬肆仟伍佰
元(號碼為AL0000000),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提出
交換,遭存款不足理由退票,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憑(證
物一),債務人等分別為該支票之發票人及背書人,依法應
負連帶償還之責任,並負擔利息,因此聲請人爰按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給支
付命令,限其如數清償票款及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