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3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洪靚芸


洪維漢即洪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參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靚芸於民國106年間邀同債務洪俊男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
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
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4筆,合計新臺
幣187,891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
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
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
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
,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
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3年8月2
0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洪靚芸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洪
俊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3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8639元 洪俊男、洪靚芸 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 001 新臺幣148639元 洪俊男、洪靚芸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08月1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48639元 洪俊男、洪靚芸 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8639元 洪俊男、洪靚芸 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