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4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70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佳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振華
上列債權人臺南市佳里區農會因與債務人盧思妍即盧佳卉等五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南市佳里區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所提借據內容所示,債務人曾吉銘、曾得江、曾吉成、曾
科閎即曾苙宏係一般保證人,非共同借款人,故非經向主債
務人即借款人盧思妍即盧佳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不
得請求渠等清償本件債務。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盧思妍即
盧佳卉應向債權人清償...(餘略)。如對債務人盧思妍即盧
佳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吉銘、曾得江、
曾吉成、曾科閎即曾苙宏負擔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3年度司促字第9470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佳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振華
上列債權人臺南市佳里區農會因與債務人盧思妍即盧佳卉等五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南市佳里區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所提借據內容所示,債務人曾吉銘、曾得江、曾吉成、曾
科閎即曾苙宏係一般保證人,非共同借款人,故非經向主債
務人即借款人盧思妍即盧佳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不
得請求渠等清償本件債務。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盧思妍即
盧佳卉應向債權人清償...(餘略)。如對債務人盧思妍即盧
佳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吉銘、曾得江、
曾吉成、曾科閎即曾苙宏負擔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